行业动态丨住建部拟发布“危大工程”新规!76种情形为论证“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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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9 0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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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业动态丨住建部拟发布“危大工程”新规!76种情形为论证“不通过”!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第十三条部分内容: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化学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观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比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旁边的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10.2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撑面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有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对应的工艺措施。
10.8采用多机联合抬吊的,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并对本地区专家库建设存在困难的设区市提供支撑。
专家库建立机关应当面向社会公布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遴选通知,明确专家库专业设置、条件、任期、权利义务、申报及遴选程序、综合评定办法、公示要求等内容。
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工程真实的情况增设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专业。专家库人数应满足当地开展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需求,本地区缺少有关专业专家时,可吸纳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期为3年。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实施工程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实施工程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持有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内容完整性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三)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未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做修改,并依次由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当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未出现附件中所列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论证工作:(一)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和论证结论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由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一)拒不履行第九条规定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告诫;
(三)对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四)未审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五)未审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专家进行履职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和专家业绩,对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专家任期届满前,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连任。定期资格评定、任期综合评定结果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危大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归集本地区专家信息、诚信记录和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结论,并动态更新。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附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化学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观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比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旁边的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10.2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撑面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有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对应的工艺措施。
10.8采用多机联合抬吊的,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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